KSTV 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
公用頻道


本頻道所有節目皆為普遍級

國聲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辦法

宗 旨

第一條:
為充分發揮有線電視地方性及公共性的特色,成為地方資訊交流、文化活動的傳播管道。落實地方、社區文化之推動,且依照「有線廣播電視法」第二十五條規定,本公司將提供公用頻道,免費供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用性、藝文性、社教性節目,特訂此辦法以為規範。

使用規範

第二條:
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需符合公益性、社教性、藝文性之內涵,並以公共利益及市民服務為優先,不得有涉及商業、政治或圖利私人之內容。

第三條:
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需符合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、著作權等相關法令規定,但節目內容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,或不符合公益、社教、藝文性之節目,本公司得拒絕播出。

第四條:
本公司審核民眾所拍攝之錄影帶係依照「有線廣播電視法」第四十條、第五十七條等規定。條法如下:

第四十條: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:

  1.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。
  2. 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。
  3.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
第五十七條:有線電視播送之節目及廣告涉及他人權利者,應經合法授權,始得播送。

申請程序

第五條:

  1. 公用頻道之播出,需以書面方式申請之,申請使用者應填具『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』及『節目授權書』,並應於上述書面申請之同時檢附欲播送之節目帶予本公司。
  2. 申請播出者應於指定播出日期三十日前,向本公司提出申請,本公司應於接受申請十日內審查,惟同一時段申請者眾,得由本公司依『先申請、先審核、先播出』原則性調整之。本公司如無法依申請者要求之時段播出,應向申請者說明理由。

第六條:
凡申請使用公用頻道者,依下列規定辦理:

  1. 錄影帶類型:DVD 。
  2. 節目內容長度:以二小時為上限;半小時為基礎。
  3. 同一申請使用者,一週內以七小時為限;同一日內連續使用者,不得超過三小時。

第七條:
申請使用者需自行備妥欲播送之節目帶,並載明節目內容、託播人、著作權人、長度等書面資料(如附申請書、授權書、版權證明)。 涉及版權需由申請者主動提供合法播送之權利證明文件、並書寫播送申請書,爾後若有法律上(包括著作權法、隱私權、誹謗等)之糾紛,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。

第八條:
節目播出後由本公司保管十五日,供嘉義市政府備查。

附 則

第九條:
公用頻道之播出如涉變更頻道及申請,由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提出。

第十條:
其他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之。

附 註:
  1. 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上之各項表格請申請者詳細填寫,未填寫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申請。
  2. 凡欲申請播出者請上往下載相關表單,以掛號方式寄至『 60659嘉義縣中埔鄉中山路五段505號 節目部』收。
  3. 本公司服務專線(05)230-2255 。